金额达480余万元,其中不同身份、不同居住地的14名原告均不约而同地委托了同一代理人进行诉讼,后经法院审理查明,朱金进与妻子彦某不和,欲串通其舅舅吕某等人捏造债务事实,制造虚假诉讼,企图在以后的离婚诉讼中多分财产。
从当事人之间的配合情况来看,一般较为默契,不存在激烈的诉辩对抗场面。法官发现,在虚假诉讼案件中,许多当事人为了不露出破绽,干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即便参加诉讼,也只是为了以假乱真的需要相互辩论一番,便早早认输。有的为了早日获取法院的裁判文书,想方设法为对方提供便利,千方百计加快诉讼进程。永康法院审理的吕某诉朱金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朱金进为了使案件顺利进行,给原告吕某垫付了3万元诉讼费和15万元财产保全保证金。
从当事人的临场表现来看,神情较为不正常,对法官的询问容易紧张。像上述案例中的吕某,由于对资金来源含糊其辞,也拿不出诉讼费发票,更无法提供用于借款的银行转账凭据,虽以种种理由百般搪塞,但仍难免心神慌乱,最后不得不全盘托出与其外甥朱金进串通捏造债务的事实。
调查还显示,浙江省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绝大多数都以调解方式结案。有些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上千万元的案子,却都在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内达成调解协议,真可谓“不费吹灰之力”。
虚假诉讼高发地带
民间借贷企业破产拆迁改制
根据对浙江全省法院有关虚假诉讼情况的调查,法官们总结出了容易发生虚假诉讼的几类案件。
最为突出的莫过于民间借贷案件。因为民间借贷案件中主要的证据就是借条,伪造借条对于有通谋意愿的当事人来说再容易不过了。根据调查,虚假民间借贷案件主要又表现为被告为另一离婚纠纷案件或离婚纠纷的当事人。
永康法院最近审结的徐某、应某夫妇离婚案中,徐某为了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唆使张龙方、章胜、鲁洪亮等人分别提起以徐某、应某为共同被告的债务纠纷诉讼,后经查明,上述三起均为虚假诉讼案件;东阳法院也有类似的案例,法院在受理郭某与张某的离婚案件之前,双方均有数起被他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的民事案件,后经查实均为虚假诉讼案件。
破产企业或已经资不抵债的其他组织、个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也是虚假诉讼的一个主要类型。企业主在企业已经倒闭的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往往虚构债务或抵押等担保物权,由虚假债权人提起诉讼,企图和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企业财产。
由于这些倒闭的企业往往是家族式经营,家庭成员或者亲戚朋友担任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