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处理企业破产的过程中,企业主往往还会采取另一种惯用的伎俩———虚构管理人员较高数额的劳务报酬,并由管理人员起诉,在企业财产中予以优先支付。
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样是虚假诉讼的一个多发区域。由于拆迁政策中房产安置是以“户”为单位,货币安置则又是以实际安置面积为依据,很多人通过虚假确权、虚假析产的手段,达到增加房产安置面积,或者多得货币安置款的目的。
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目前,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有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行政途径时间较长,司法途径时间相对较短。受驰名商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驱动,有的企业不择手段,利用虚假诉讼达到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目的。
此外,国有、集体企业,尤其是正在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也经常发生虚假诉讼的现象。
虚假诉讼背后的成因
民诉制度有缺陷刑责追究无规定
通过调查,浙江省高院的法官发现,社会诚信的缺失是虚假诉讼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民事诉讼本是保护权益的手段,但一些人企图借助这一合法外衣,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正在得到强化。
此外,虚假诉讼行为人所追求的不法利益,与虚假诉讼的成本相比,存在巨大反差。倘若虚假诉讼东窗事发,行为人最多被处以罚款、拘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屈指可数。成本和利益的失衡,助长了行为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制造虚假诉讼的不良企图。
法官们在调研中还发现,民事诉讼相关制度的缺陷为虚假诉讼提供了空间。
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往往在举证时下足功夫,即从证据形式上尽可能满足法律规定,加上对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很难被看出破绽,由此往往躲过法官的合法性审查而被轻易采信。有的当事人甚至不提交任何证据,而只是通过当庭自认的方式便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很难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民事关系。
此外,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及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未作任何规定,更没有把它当作侵权行为的一种予以对待。
法官们还发现,民事调解制度的固有局限性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当前,在调解中要尊重当事人合意,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已经成为共识。因此,在没有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即达成调解协议,是其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法院一般不会依职权禁止。正因为如此,民事调解很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