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假诉讼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据法官们分析,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并没有关于虚假诉讼犯罪的规定,其中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也不能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苛以刑罚。虽然有些法院以妨害作证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也只能针对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及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涉案人员,而无法对当事人本人伪造证据的行为加以制裁。总的来看,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还缺乏明确规定。

    法官建议

    完善立法让虚假诉讼者付出高成本

    如何遏制虚假诉讼逐年递增的趋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在调研后提出了对策。

    法官们建议,应该对虚假诉讼高发案件实行立案特别审查制度,包括原告身份是否真实、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亲密关系;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是否明显不合常理,必要时可找原告调查核实;原告的诉讼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可能等。

    自愿原则是民事诉讼调解的原则之一,即只要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正当性就不容置疑。但是,从调查情况来看,许多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正是利用了法院对调解协议审查的不严,肆无忌惮地制造虚假诉讼案件。法官们认为,有必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不仅要审查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还应当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不能简单以对方自认就调解结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达到虚假诉讼的目的。

    法官们认为,如果不给予刑事处罚,显然不能有效震慑虚假诉讼者,不足以遏制虚假诉讼日益蔓延的势头。但由于当前对虚假诉讼行为是否应当给予刑事制裁以及如何进行刑事制裁,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也较为混乱,因此,在立法机关修改有关刑事法律规定之前,法院应该从司法层面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和联系,就虚假诉讼的查处、移送达成共识,作出统一规定。

    法官们还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当虚假诉讼者起诉时,法院可以根据虚假诉讼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驳回其起诉;另一方面,虚假诉讼者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诉讼结果,法官也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其无效。

    法官们还提出了建立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想法,他们的依据是,虚假诉讼具有侵权行为的所有构成要件,法律应承认虚假诉讼受害人享有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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